本网讯 为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制定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下称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规程指出,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税务稽查,其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要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规程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不得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不得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程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当地实际,按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