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资委下发《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系统总结16年来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
据悉,政策性破产,又称计划内破产,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纳入国家破产兼并计划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的破产。财政部透露,1994年至2007年底,全国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达4936户,核销的金融债务3872亿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949万人。
政策性破产始见于1994年。199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而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优先清偿。此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政策性破产逐渐成为解决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务院的工作安排,国企政策性破产在2008年画上了句号,2008年之后,国有企业不再实施政策性破产关闭。
分析人士认为,政策性破产是支持国企改革的一项优惠政策。政策性破产与按《破产法》的商业性破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国企破产时的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后,原有的金融债权将成为坏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