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财政部:金融企国资转让切实进场交易
核心提示: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期:2010-1-7

  记者5日获悉,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国有资产。

  通知指出,金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具有重要意义,金融企业要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缩短投资管理链条,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

  通知还强调,要坚持资产转让进入公开市场,保证转让信息披露完全,杜绝暗箱操作;及时做好转让价款收取、转让鉴证和产权登记工作。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还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至于具体交易平台的选择,通知明确,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按照收益最大化和便利交易的原则,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确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此外,通知还指出,金融、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8大重要行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对涉及上述行业的公司拥有控股权,以及对上市公司拥有控股权的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需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为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财政部去年出台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此次下发的通知是对办法的补充。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