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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税征管有新规 营业税优惠政策让税于民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0-1-8

  近日,《》(,以下简称《通知》)将年金问题又推上网页报端,笔者对有关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研究分析,其主要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现分析如下:

  一、养老年金保险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等。所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业务。与此相关联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若干文件规定,《》()中对百年富贵年金保险、百年团体年金保险等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费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为第二十二批保险产品免税,从税收政策上最大限度地鼓励投保人参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让税与企,让税与民。

  二、符合条件的年金税前扣除有政策依据

  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明确,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将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薪酬核算。但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使用职工薪酬的概念。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并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属于国家基本保障性质的保险,税收上可以据实扣除。企业除了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外,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基本社会保险以外的补充保险,如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这些补充保险不仅是一种企业福利、激励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对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完善国家多层次养老、医疗保障体系,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也给予了税收支持。

  三、年金个人所得税缴费规定明确

  《通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发布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

  《》()对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规定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此项规定经通知宣布自2006年6月27日起废止。

  《》()则规定,对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在职职工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明确,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由于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几经变化,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税企双方常有争议和反映,此次发文解决了上述问题。

  (一)企业可自愿建立。《通知》明确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通知》规定,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二)缴费规定明确。《通知》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规定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缴费;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款,不与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从一定程度上放缓了适用税率递进幅度,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但要引起企业和相关人员注意的是,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通知》明确在计税时不得平均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代扣缴规定明确。《通知》明确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为扣缴税款。同时要求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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