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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核心提示:
来源:光明日报 日期:2010-1-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出《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6.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和部分报纸,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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