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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从事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征营业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0-1-13

  本网讯 日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将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对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证书(含《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许可证列举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如网络游戏、气象信息服务等),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上述增值电信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此外,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通知还强调,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点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将企业名下不动产产权过户到企业投资者个人名下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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