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2009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此举旨在通过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税的方式达到实现公平税负、稳定资本市场发展、抑制“一夜暴富”的目的。但专业人士分析,从新规的具体措施看,有可能导致以个人股东为主的新上市公司在限售期内不进行送股或转股,而在限售期结束后进行高比例送转股票,以大举降低税负。
按照新规,对个人所持限售股征税的范围包含:“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此外,新规规定:“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家券商的投行人士分析:“这样,如果一家公司股东主要是自然人发起设立并上市,在限售期内进行送、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同样视为限售股。但如果限售期之后进行的送、转股则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征税。这样一来,没有哪家公司愿意在限售期进行送转,只会等到限售期结束之后再进行大幅度送转,达到避税的目的。”
比如,一位自然人持有某家上市公司限售股100万股,限售期结束后的股价是每股20元,股票出售后将按照2000万元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予以征税。但如果在限售期结束之后,公司如果在半年报和年报连续进行两次10转10的高比例转股,该自然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变为400万股,对应股价除权之后变成每股5元,其中有100万股属于限售股,而其余300万股由于属于在限售期结束后获得的流通股,转让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那此时该自然人如果将全部股票出售,只需按照500万元的限售股转让收入进行征税。而这500万元,再扣除持股成本,最终应纳税所得额将微乎其微。
显然,按照新规,在理论上完全可以通过限售期结束之后高送转股票的方式,规避个人所得税,甚至可以达到极低税负的效果。专业人士忧虑,新规可能没有考虑到股价的除权效应,而把送、转股票,简单地视同于股息、利息。
最近两年,随着中小板与创业板发行加快,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已发生明显变化,自然人持股逐渐成为主流方式。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火爆导致新股发行市盈率普遍偏高,公司上市之后形成的巨额资本公积金,为以后的高送转奠定了基础。
目前很多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中小板上市公司之所以股价畸高,就是因为市场存在高送转股的预期。新规很有可能导致个人股东占绝大多数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中小板上市公司最终放弃限售期间的年度送转股,而改在限售期结束之后再进行高比例送转。这不仅对未来向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税的效果带来考验,在国内资本市场逢高送转必炒的情形下,更会加剧资本市场股价波动。
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关人士表示,国家相关部门应立即出台补充通知,严格界定限售期结束后公司送、转股资产来源,应当避免目前单纯的按时间段“一刀切”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