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审计署消息,近日,为进一步严格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效率,增强审计工作的时效性,日前,辽宁省审计厅制定并印发了《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以《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对厅机关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前调查、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的时间进度,以及管理、检查、复核等环节的相关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办法规定,各业务处在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要编制审计计划书,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审计项目、大型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根据审计项目规模大小和时效性要求等情况,明确各审计项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确定审前调查、审计实施和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各审计组在计划确定的时间范围内,组织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细化审计项目进度,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同时,该办法对审计报告的起草审核、征求意见、修改、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完成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代拟稿,法制处复核、形成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以及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归集审计档案的最长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还要求,审计组所在部门要加强对审计项目进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月填报审计项目台账,按季度填报《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表》和《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汇总表》,由综合处按季编发计划执行情况简报,定期通报审计项目进度执行情况。审计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实施的,责任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
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安排审计时间和调整审计力量,降低审计成本,节约审计资源,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