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财政部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办法中提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其中,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分所负责人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分所人员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和调配。根据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批准,分所可以独立办理中层以下一般员工的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和奖惩等事宜,并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统一的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对全所的业务收支、会计核算、利益分配、资金调度等进行统一管理与集中控制。还应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定期对分所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所收入、费用应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核算,收益应按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的分配制度进行分配。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开展业务活动有效工时和执业人员职级等为基础,制定统一的收费政策,并结合分所的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承接、执行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业务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并根据所承接业务的性质、类别和特点,在全所范围内合理配置符合职业道德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力资源,确保分所人力资源能够承接相应的业务。分所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在授权范围内承接和承办业务,并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加强执业活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培训、督导和检查等方式,切实做到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在全所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应加强对分所承办业务的质量控制,通过委派质量控制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定期轮换复核人员、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分所执业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统一的业务报告印章管理制度和授权制度。业务报告印章管理制度和授权制度应与业务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相适应,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批准,对相应类别的业务,在完成规定的复核程序后,分所可在业务报告上加盖公章。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定期对各分所的执业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对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营运不佳、管理不善、质量控制不严的分所,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办法同时明确,分所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有关报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