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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受困缴税新规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经营报 日期:2010-1-20

  2009年12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9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都须征收所得税,这一做法与筹划的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中“缴纳时免税,领取时征税”的做法相异,业内一度怀疑上海试点可能停滞不前。

  不过《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从参与试点研讨的人士了解到,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并未停止,延迟纳税的模式依然会推进。

  争议694号文

  69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对此业内颇有异议。“企业年金对税收的依赖较高,缴纳所得税将影响参与企业的积极性,而且按照税法规定,只有属于‘当期、实际收入’所得,才可以征缴所得税。而企业年金虽然采取个人账户管理,但企业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实际收入所得’要等到职工退休时才可领取,它属于延迟性收入,不能作为职工当期所得,因而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招商银行(600036.sh)企业年金中心高级经理闫安认为。

  按照694号文,假设参与企业年金的个人和企业缴费分别为100元,则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一个人扣除社保等的税前工资为4800元,个人参与企业年金,就需先以4800元为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然后再税后缴纳100元,最后工资所得为3980元(4800-4800×15%-100);而如果直接扣除100元、以4700元缴纳所得税后工资所得为3995元(4700-4700×15%),显然前者的工资所得要低于后者。

  至于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税收政策在694号文出台之前是空白。此前业内一直预期是退休后再领取征税,当前缴纳环节不涉及征税问题。而694号文出台后则需要以400元为税基以单独一次工资的形式缴纳所得税,即需要缴纳400×5%=20元的税收。按照货币时间价值,400元放到退休领取时再缴的成本显然比当期交要低。

  “执行694号文,对企业和个人而言意味着成本增加;对企业年金运营机构而言,如果企业倾向采取有效降低企业缴费部分年金税负的月缴模式,将导致年金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等机构的运营成本增加。”国内一家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人士告诉记者。

  由于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是单独按照工资纳税,如果企业采取季缴或年缴,则一次性缴纳的税收会比较高。为了降低税负,目前参与企业较多选择月缴的模式,但这会增加运营机构的管理成本。

  据了解,目前企业年金行业内对694号文的争议,除了认为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对于企业年金退保时,企业缴费未归属个人部分的本金及其利息的退税部分如何处理,特别是投资发生亏损时如何处理等也都还没有明确方向。

  闫安认为,694号文对目前参与企业年金的大型国企影响不大,但中小企业对成本则更具敏感性,694号文很容易打击中小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虽然单笔中小企业企业年金的规模并不大,但中小企业客户量众多、覆盖面广,694号文并不利于企业年金的推广。

  税优二选一

  在所有的争议中,最受关注的还是其和上海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税收优惠模式上的冲突。在上海税延养老保险试点规划中,个人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一定额度比如每月500元内税前列支,退休领取时再征收,而694号文的当期征税模式与上海试点的延迟纳税模式有冲突。

  记者了解到,在694号文出台之前,上海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也曾经讨论过如果参加了企业年金账户的个人,是否有资格再购买延税的补充商业养老保险,或者是否应该对购买额度作一定的限制等方案。

  而在694号文出台后,上海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研讨因方向未明而停滞了一段时间,不过近期一位参与人士告诉记者,方案还在继续进行中,延迟纳税的基本精神并没有因为694号文改变,不过目前在一些细节问题上还在讨论。

  据了解,按照国税总局的解释,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环节已经有5%工资总额内税前列支的优惠,而在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同时,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税务机关给企业年金行业的说法是,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已经是单独缴税,比如400元不是算入总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直接以400元基数征收,这已经有税收优惠的考虑。

  不过,南开大学保险系主任朱铭来告诉记者,在美国同时有企业年金和延税优惠购买的补充养老商业保险,其做法是一种“二选一”的模式,即如果个人在企业组织中参与了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体系,享受了税收优惠,在个人另外单独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时就不能再享受;或者没有企业组织的个人,在没有企业年金账户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以个人名义购买可以延迟纳税的商业养老险。

  “美国能采取这种做法,是因为美国个人养老体系信息比较完备,个人养老安排时不可能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而在国内,这种信息还不全面,为避免个人税优幅度过大给税收部门带来的征收压力,采取企业年金不免税,个人商业养老免税的做法也是可行的,也符合中国国情。”朱铭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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