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财政部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办法提到,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其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另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关于企业负责人的奖惩规定,国资委提到,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经济增加值指标除外)为C级进级点。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附:国资委解读《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修改完善背景
2003年以来,国资委先后颁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号、第17号)、《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补充规定》),并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实施了六个年度和两个任期的经营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对完善国资监管,推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面对日益变化的新形势、新挑战,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工作面临着不少难点和问题,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价值创造的理念还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考核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形成,董事会的业绩考核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推进,分类考核、任期激励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既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应对后危机时代挑战、提高发展质量的重要举措。基于上述背景,国务院国资委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考核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完善的重点是在总结第二任期经济增加值考核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第三任期开始,对所有中央企业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新的《考核办法》继续坚持了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少而精”、“分类考核”、“短板考核”、“对标考核”等六年来考核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企业价值创造,不断提升股东回报和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做强主业和控制风险的考核,引导企业关注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新的《考核办法》出台,对于引导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