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政府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元月省政府出台的1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大了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力度。根据《意见》,微利中小企业将可享受包括“所得额减半计税”等一系列减免缓税收优惠政策。
据省工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减免缓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意见》明确给予技术创新企业税收扶持,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意见》还明确了给予企业节能措施税收支持。对企业购置并实际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