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为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广州地税下发了《》(,下称通知),就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广州地区范围内(含两区两市)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下称律师事务所),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后出现三种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这三种情形包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