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青岛地税下发了《》(,下称通知),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执行减计所得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提到,《》()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要求,为保持税基的稳定,避免因季(月)度应纳税所得额波动而导致减计所得的频繁调整,季(月)度申报应依法按实际利润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预缴,不得减计所得。企业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如符合规定的条件,方可按规定减计所得,预缴时多缴的税款可按规定退税或抵缴下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