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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税明确限售股转让所得个税征管有关问题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0-2-3

  本网讯 近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下称通知),将《》()进行转发的同时,作出若干补充意见。

  通知提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为方便证券公司(营业部)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省局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设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专门用于证券公司(营业部)申报其代扣代缴的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各级地税机关应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在《税友2006》登记模块中做好相应的税种鉴定(省局已统一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下增加“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的征收品目),确保证券公司(营业部)按时依法扣缴申报。

  证券公司(营业部)在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时,应如实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电子扣缴成功后,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会计凭证。纳税人可凭有效身份证照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下称《完税证》)。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时,应书面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下称《清算申报表》,此表可由纳税人在浙江地税网站上自行下载),涉及不同证券公司(营业部)、不同限售股、不同月份转让的,应当分别填写,并附送以下资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行政章或合同无效章的《个人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表》;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已到地税机关开具《完税证》的,需提供《完税证》原件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申报清算的,代理人在申报清算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清算的授权书。

  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为减轻证券公司(营业部)信息传递工作量,省局在《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增设了“实际转让收入额”一栏,凡是在《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真实、可靠、完整地填报了“实际转让收入额”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不再另行报送限售股减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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