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下称通知),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