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规定,大连地税于近期下发了《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65号,下称通知),将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作出调整。
通知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转让非住宅的收入,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