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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重点抓大案,转让定价调查呈现新趋势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10-2-22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方面,立案数减少,但是应纳税所得调整额、补税额明显增加。在全面收集、分析企业关联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查重点行业、抓大案,已成为税务机关反转让定价避税的新趋势。”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转让定价服务合伙人李晓晖说。

  在2009年底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要通过强化全国联查、区域联查和行业联查,合理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做好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加强国际情报交换,强化反避税工作。可以预见,集中力量,查重点行业、抓大案,仍然是今年税务机关反转让定价避税的趋势。

  在这种新趋势下,纳税人如何规范关联交易,调整定价策略,以规避税收风险,成为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作。

  汽车、制药等行业成为调查重点

  “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小的汽车、制药、饭店连锁、高速公路建设等行业,成为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行业,预计今年这些行业仍然会是调查重点。”李晓晖说。

  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在反避税方面提出,力求在快餐、大型零售、饮料生产、电梯、汽车等行业的调查中取得突破;重点做好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轮胎制造、制药、饭店连锁等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小行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加大调整补税力度,以提高行业整体利润水平。

  此后,税务机关加大了对汽车、制药、饭店连锁、连锁超市等行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力度,一批企业被立案调查。

  “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小的行业、企业展开调查,既不会对这些行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容易得到企业的配合,还能有效增加税收。目前经济正处于复苏阶段,税务机关的调查重点仍然会在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小、利润快速增长的行业中确定。”一位专业人士指出。

  有关专家介绍,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转让定价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定价原则。但是,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利益相关,它们为了特定的目的,往往人为调节交易价格,使定价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客观上造成税款的转移、流失。目前,转让定价已成为大型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调节利润、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针对这种情况,各国税务当局通过立法,普遍开展了转让定价调查,遏制企业的避税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以前人们认为只有制造型企业才是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但从2009年的实践看,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职能和风险的企业,也成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发文要求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和调查,规定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国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强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立案数减少、调整额增加

  李晓晖介绍,根据他们掌握的不完全数据,2006年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立案数为257个,应纳税所得调整额为58亿元,补税额6.8亿元;2007年转让定价立案数为192个,应纳税所得调整额为90亿元,补税额为10亿元;2008年转让定价立案数为174个,应纳税所得调整额达150多亿元。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虽然转让定价立案数逐年减少,但是应纳税所得调整额、补税额明显增加。这说明在转让定价调查方面,中国税务机关越来越注重集中力量抓大案。

  有关专家介绍,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是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企业。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各地审核处理的所有反避税案件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监控管理,包括内资企业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已建立起全国性案例分享系统,供各地税务机关在调查时借鉴。对于跨区域大型企业,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协调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开展全国联查、区域联查。

  面对税务机关的高压态势,不少企业感到不小的压力。

  “我们2009年4月底知道自己被列为调查对象,感到非常紧张。公司财务人员‘五一’期间不放假,加班加点整理、分析以前年度关联交易资料。由于对如何应对调查心里没底,特紧急聘请一家中介机构作顾问,商量对策。‘五一’刚过,税务机关就正式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几名税务人员持《税务检查证》到公司总部进行现场调查,调取了公司以前年度的账簿。”某家跨国企业的税务经理告诉记者。

  该经理介绍,现场调查后不久,税务机关要求他们详细提供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资料,对企业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进行解释,要求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定价的合理性。此后到了2009年10月,税务机关告知他们,企业以前年度的一些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了应纳税收入,需要进行调整。于是,接下来他们和税务机关就调整方法和调整幅度进行了多次艰苦的谈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最后的结论。

  审慎应对调查才能有好结果

  面对税务机关的调查,企业该如何应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高级经理牛悟得提醒企业,面对调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企业的管理层应高度关注调查,并让企业各部门了解转让定价调查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

  牛悟得认为,转让定价调查是一项专业、复杂的工作,企业不可低估中国反避税官员的能力,他们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积累起丰富的经验。更为重要的是,目前中国反避税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税务机关已经拥有足够的法律武器和技术手段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查和调整。企业如果采取不提交资料或隐瞒资料等不合作态度应对调查,只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在面对调查时,企业首先应了解清楚税务机关的调查处于什么阶段,并采取相应的策略。一般来讲,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分为选案、立案调查、结案、跟踪管理等几个阶段。

  税务机关选案主要是进行案头审核,案头审核是对列入选案范围的企业开展的评估分析工作。税务机关主要根据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纳税资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对存在重大避税嫌疑的企业,将正式立案调查。在案头审核阶段,由于尚未立案,税务机关不能要求企业提供同期资料,但企业可以主动提供,如能充分证明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可能避免被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阶段又分为现场调查、提供资料、核实取证、分析评估四个环节,这个阶段是企业应对调查的关键时期。对企业而言,提供资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企业应积极听取专家的意见,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可比性分析。合理的可比性分析可以帮助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调查人员进行高效沟通。企业在准备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时,应充分评估资料的必要性、合理性、完整性、资料提供的后果等,尽量避免在资料提交中衍生出其他不必要的风险。

  在结案阶段,税务机关经过调查认定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且减少了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税务机关会拟定初步调整方案,内容一般包括转让定价事实、调整的法律依据、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及可比性分析、初步调整结果及有关说明等,然后同企业协商谈判。在谈判中,企业如对初步调整方案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谈判的目的是双方就调整达成一致,使调整建立在更合理的基础上。谈判往往会持续很长的时间,企业不能期望一次成功,要讲究策略,有理有据争取。

  “坚持,不轻易放弃是谈判成功的关键!”牛悟得说。

  规范关联交易已成为企业常态工作

  目前,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紧张进行中,对大量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来说,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是一项非常繁重的工作。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我们企业由于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业务,除了正常业务的核算外,企业既要准备《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等多份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还要准备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任务重、压力大,只好外聘中介机构帮助做。”北京一家跨国公司的税务经理告诉记者。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转让定价服务合伙人李晓晖介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09年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因此,对于存在关联交易业务的企业而言,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已成为一项常态工作。

  关联交易申报是法定义务

  李晓晖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关联交易情况,是法律义务,不履行义务就会受到处罚。处罚包括两种,一种是罚款,税务机关对未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以罚款;另一种是企业很可能被列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对象,在最坏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采取核定利润方法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如果企业受到处罚,就会在税务上留下污点,影响企业形象,因此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的申报。

  关联交易申报应按《办法》的规定和《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表说明进行。《办法》列出的关联交易类型主要为4大类,包括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适用;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等等。纳税人应参照《办法》中列出的各类型交易的内容对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进行界定和分类,在妥善保存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的基础上,据实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在关联交易申报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内容应与同期资料内容相一致,否则会产生不利后果。因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所涉及的详细信息,将会为税务机关开展案头分析和选取潜在调查对象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来源。因此,企业应认真审阅企业内部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类型和金额,并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报。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企业应当向转让定价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控制并降低转让定价风险。对于《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另外,企业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与准备同期资料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企业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只要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均需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对于同期资料的准备,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符合3种情况的企业是免于准备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不准备同期资料将产生严重后果

  李晓晖说,《办法》第三章“同期资料准备”尽管只有8条,但这8条内容的重要性却非比寻常。

  同期资料准备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年度,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资料进行准备,以及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说明。而所谓同期,正是指关联交易的发生和交易资料准备的同期。因此,同期资料应该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提交之日起20日内提交。

  不准备同期资料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如果企业不准备同期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同期资料,将导致非常高的税务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最高可达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还可能导致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利润征税的方式要求企业补税。更坏的情况是,如果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其被补征的税款不仅要按日加收利息,而且还将加收5%的罚息。

  《办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可以看出,《办法》并未采取正列举的方式确定哪些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而是采取了排除的方式。只要企业不属于上述3种情形之一,就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个条件中的“外资股份低于50%”和“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应同时满足。也就是说,对于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交易但是外资股份高于50%(不包括等于50%)的企业,以及外资股份低于50%(包含等于50%)但是和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均不在免于准备之列。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中列明的“关联购销金额2亿元”与“其他关联交易额4000万元”,均指经过调整后的金额。如果企业的关联交易额在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少于2亿元或4000万元,但是经过转让定价分析后发现关联交易的公允价格大于2亿元或4000万元,企业还是应该准备同期资料。所以,对于关联交易金额接近该数字的企业,都应考虑准备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的内容包括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和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5个部分。企业需要通过5个部分内容的资料准备,最终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作出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从同期资料的内容来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同期资料有如下3个方面的特点:

  1.同期资料信息量大,涉及面广。同期资料的目的在于确定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必由之路在于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通常需要大量的可比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了劳务特性、交易各方的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交易流程等诸多因素。同期资料涵盖了可比性分析所需的大量信息内容。因此,对于纳税人来说,准备这一资料并非是办税人员或者财务人员所能单独提供的,需要各部门人员通力合作。

  2.同期资料的各部分内容均有内在连贯性,是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整体分析,而非相互割裂的5个单独的说明。

  在准备同期资料过程中,需要通盘考虑同期资料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合理性。各部分之间如果出现严重矛盾之处,不仅无法证明企业的关联交易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且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同期资料。

  3.同期资料的分析内容多于事实陈述内容。如前所述,在同期资料的内容中,仅有第一部分全部为事实陈述,而在后4个部分中,都同时涉及事实陈述和分析说明,而分析说明的比重远远高于事实陈述。

  对于不同情况的企业,面对同期资料准备的法定要求,理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科学而合理的文档准备策略,在降低税务风险和控制文档准备成本方面求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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