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更多购房者享受到普通住房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百姓购房,结合本市房地产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及市国土房管局昨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对本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将于3月1日起正式执行。
《通知》中指出,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见表1)
此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45号)第一条(见表2)关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房地产业内人士和不少购房者认为,这一调整更符合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现状,让更多消费者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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