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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要求沃尔玛等十家外资企业税收自查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网 日期:2010-2-26

  去年税务稽查的风暴今年仍然在延续。国税总局日前向各省市税务机关发文,要求对定点联系的十家外资企业进行税收自查,并自行上交应补交的税款。自查时间为2009年12月18日至2010年6月30日。

  这十家外企为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富士康科技集团、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和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自查对象包括这些企业集团的全部成员单位。

  转让定价遇阻

  此次税收自查是2009年启动的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行动的下半场。2009年,国税总局从45家定点联系企业中选定了11家国企和10家外资企业进行税收检查。

  其中11家分布在石油化工、银行、保险、通信和发电行业等五个行业的国企的税收检查行动已于2009年完成。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此次10大外企的税收自查呈现覆盖面大、税种全和跨度大的特征。

  首先自查范围覆盖10个外企的各层各级成员企业;其次涵盖所有税种及涉税事项,全面检查所有税费计缴情况;再次是跨度大,检查2006~2008年三个年度的税费情况。

  国税总局要求,10家外企要在2010年7月5日前将完成自查的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总局,并抄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天永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此次税收自查的力度非常之大,自查范围包含所有税种的合规性问题,尤其是特别纳税调整涉及转让定价和关联交易,而外企在中国的各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非常普遍,而对于利用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降低利润和规避税收的企业将面对极大的压力。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即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它普遍运用于母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这种价格的制定一般不决定于市场供求,而只服从于公司整体利润的要求。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转让定价进行了规范,今年是中国实施转让定价相关法规的第二年,这些外企的转让定价政策是否符合中国的税务要求,将面临重大的挑战。”刘天永表示。

  自查不通过或面临稽查

  为了监督十家外企的税收自查工作,国税总局还要求各省级国税局成立联合督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10户定点联系外资企业自查督导工作。企业自查之后,税务总局将抽调部分人员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核,以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刘天永对本报记者表示,税收自查对于税务机关和企业来说是一种双赢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能在自查环节获得通过,发现的问题不仅能够免于处罚,还有可能免交滞纳金,对于国税总局来说,由于十家外企规模较大,分支机构众多,采取自查的方式也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一旦进入重点检查和稽查的环节,企业将面临巨额的罚款和滞纳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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