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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农村省联社费用支出分摊后由基层社扣除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0-3-4
    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各省相继组建了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下称省联社)。省联社的投资人为本省各农村信用社和地(市)级、县级联社(下称基层社),为独立法人机构。省联社的主要职能为对本省各基层社提供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等,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由各基层社按比例共同负担。鉴于省联社和基层社的特殊的组成关系,关于省联社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下称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其中,每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省联社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每年度应提取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通知还提到,省联社发生的本年度各项费用,在分摊时,应根据本年度实际发生数,按照以下公式,分摊给其各基层社:各基层社本年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年度该基层社营业收入/本年度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省联社分摊给各基层社的费用,在按季或按月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按季或按月计算扣除,年度汇算。

  通知实施前,经税务总局批准,有关省联社已向基层社收取专项资金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凡该项资金已按税务总局单项批复由各基层社分摊在税前扣除的,其相应资产不得再按照此规定重复提取折旧费、摊销费,并向基层社分摊扣除。各基层社交付给省联社的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仍按税务总局已批准的专项文件规定继续执行到期满。

  通知强调,省联社自身从事其它业务取得收入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应单独核算,不能作为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地市与县联社发生共同费用的税务处理,也按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最后明确,2008年度没按该规定或以前专项规定执行的,可按该规定执行,并统一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度按以前办法由省联社向基层社收取管理费的,该收取的管理费与按通知规定计算的可由基层社分摊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应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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