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中,一些小区物业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往往在年初一次性预收业主全年的物业费。另外,还有一些物业公司虽然是按月收取物业费,但有一些业主出于自身原因往往将全年的物业费一次性缴清。为此,物业公司的财务人员来电咨询,上述一次性预收或缴清的物业费,是一次性还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这里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也就是说,该物业公司应在提供应税劳务的当月全额将上述一次性收费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不能按“权责发生制”按月进行申报纳税。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前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但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予以废止。
另外补充说明的是,针对上述情形,如果存在业主因其他缘由发生退还物业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的情形,根据财税[2009]16号文件的规定,但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作者:周名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