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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9]772号: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0-3-9
国税发[2009]88号对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作了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争议,比如2008年以前的此类资产损失能否追补确认扣除、如何办理税款抵缴、追补确认损失扣除导致企业亏损怎么弥补等一系列问题,国税函[2009]772号就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2008年以前的资产损失能否补扣

  根据国税函[2009]772号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只要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但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

  二、多缴税款如何抵缴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出现亏损如何弥补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某居民企业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中发现,2007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50万元,因各种原因未能扣除,但该资产损失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等相关的确认扣除规定。其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9.9万元。现应追补确认2007年度资产损失50万元,经计算,该企业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再是30万元,而是亏损20(50-30)万元,该亏损可以在2008-2012年弥补。该企业2007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9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缴。如果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亏损在2008年全部弥补,则2008年多缴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可递延以后年度抵缴。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追补确认此类损失的前提,必须要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该可以选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作者:朱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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