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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期:2010-3-15 |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准备出台房地产税时提出,房地产税和土地出让金一个是“税”、一个是“租”,两者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贾康建议,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方案,并将税的名称在方案中规范地表述为“房地产税”。 他说,我国在改革中已推出的“土地出让金”,其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即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房地产税,其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收取者——国家凭借的是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 “‘租’与‘税’两者是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关系,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和‘不能容忍的重复征收’问题。”他说。 贾康在分析开征房地产税的必要性时说,地方政府过于依赖土地批租的“土地财政”收入,这种短期行为广为人们所诟病。开征房地产税,可以使地方政府得到一种大宗、稳定、随自己职能履行而不断“水涨船高”式增长的支柱税源,使其改进辖区投资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努力,从而内生地形成转变政府职能、行为长期化的可持续动因。 他还指出,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开征房地产税可以增加住房市场上中小户型的需求比例,从而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减少已建成房屋的空置率,提高社会中不动产资源配置的效率;促使不动产投资、投机行为收敛,促进房地产业长期的健康发展。 由此,贾康建议应抓紧研究制定在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方案。虽然认为房地产税和土地出让金不存在“重复征收”问题,但他建议,在实施初期对一般消费性住房可不考虑实征。“如对一定面积以下的‘居民第一套自用住房’实行永不实征,也是可以考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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