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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提起征点不可取 专家建议个税改革应分两步走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0-3-19
个税改革年年议,今年好像特别热。尽管2010年全国两会已经落幕,但社会各界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应该如何改革的讨论热度丝毫未减。在众多的意见中,绝大多数提议调高个税起征点。对此,安永人力资本合伙人糜懿全近日对记者表示,他不赞成个税改革把“宝”都押到调高起征点上,而应该综合考虑,采取先综合申报再降低税率的方式逐步推进。

   综合税制体现税负公平
  
  个税改革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我国已先后几次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俗称“起征点”)。1980年9月,当时起征点为800元;2005年10月27日,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600元;2008年3月1日,个税起征点又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不管在中国哪个地方,收入超过2000元的人,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有不少代表委员呼吁再次上调个税起征点。全国政协委员、吉利汽车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就建议: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到5000元。他认为,工薪阶层每月为数不多的几个钱,除了还房贷,供孩子上学,赡养老人,应对不断攀升的日常开销,还要缴一笔个税,而有钱人却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投资”和“避税”,实在有失公平。

 

  糜懿全告诉记者,事实上,包括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的都是综合征收的办法,他们将收入分为“主动收入”和“被动收入”两类。主动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常规收入,“被动收入”包括炒股所得以及资本性收入等高收益率的收入。取得上述收入的纳税人要按年进行申报纳税,由于这两类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主动收入税率低,被动收入税率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税负公平。

  据悉,我国现行的分类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将个人收入按性质进行划分,然后根据不同的税率和扣除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纳税人收入来源不同,其税负也不同。比如收入全部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与收入分别来源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转让等的个人相比,税负就有明显差异。前者税前只能扣除2000元的费用,而后者除可以扣除2000元的费用外,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扣除20%的费用(如果每次所得低于800元的,还不用纳税),财产转让所得也可以扣除一定费用。多次扣除后,后者应纳税所得额会明显少于前者。此外,由于前者收入集中在工资、薪金所得一项,收入越多适用的税率就越高,而后者由于收入分散,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

  糜懿全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首先从考虑实行综合计征。他分析称,综合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制考虑了纳税人的总体负担能力,以一年为单位进行征税,纳税人需要在年度终了,按照税务机关规定进行主动申报纳税,这对培养民众的纳税意识也是非常有益的。目前已经开始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自行申报就是这一改革的前奏。此外,由于综合计征后个税是按年计征,用人单位就需要由目前为纳税人代扣代缴个税改为预扣预缴个税,税务机关在年底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降低税率使工薪阶层受益

  除了征税方式外, 影响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目前的税率及级次的设置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对工薪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从最低5%到最高45%。糜懿全认为,过多的累进税率级次并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对工薪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明显过多,亟待调整。

  他举例说,比如一个高收入者达到了45%的纳税标准,由于税负过高,这些人往往会通过成立公司来避税。因为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远远低于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此外,从国际经验来看,个税的边际税率不宜定得过高。尽管我国目前需要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收入的调节,但是由于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可以减少高收入者逃避纳税的动机,减少税收流失,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促使更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因此,我国应考虑减少税率级次,适当降低边际税率,特别是最高边际税率。

  而据记者了解,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知名财税专家刘恒也对媒体表示,个税改革应将税率级次由现在的九级改为五级,同时,把现在最高级别的税率由45%降至40%。

  糜懿全表示,个税改革的宗旨就是实现税负公平,降低平均税率,减少税率级次能让享受低税率的人群增加,缴纳高税率的人群减少,大家都受益,而且低收入的人群受益更多。

  个税改革成败关键看执行

  “无论改革方案如何设计,个税改革成败的关键还是要看执行。”在谈到个税改革应该如何实施时,糜懿全对记者这样表示。

  糜懿全认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税务机关首先要全面掌握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和负担情况,但目前税务机关显然还没有这个能力。这就需要国家立法,要求工商、银行等掌握个人信息的职能部门定期为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数据,建立起一个全国联网的个人信息系统,这样,税务机关才能全面掌握民众的个人信息,进而确定其如何纳税。目前,美国就是这么做的,中国可以适当借鉴。

  由于中国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存在较大差异,糜懿全建议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要急于求成,全国一刀切,可以参考CPI和地区差异进行调整。在这一点上,也可以借鉴一下美国的做法,即除了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外,各个州和地区还有一个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的地方个人所得税标准,这一方面保证了税负的公平,另一方面也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造成影响。但他也表示,这一改革措施应该是更深层次的改革,因为涉及的环节太多,眼下是不可能实现的。

 

  此外,由于个税改革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糜懿全建议个税改革方案应通过举行听证会、网上发布等方式公开征求民众意见后再确定。

 

1、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变迁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起征点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2)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3、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

  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

  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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