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初步的工作目标是希望在今年上半年,或者说6月底之前,能给大家一个说明。”
3月18日,在中国工业经济春季报告发布会上,工信部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朱宏任在回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何时出台时,给出了上述时间表。
目前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2003年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的。
时隔6年多,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仍难以落实到位。为此,国务院2009年出台《》(36号文)提出,要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
此后,由工信部与国家统计局牵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加,成立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工作组,工作组最近一次会议是在3月12日。作为工作组组长,朱宏任在会议上指出,标准的指标尽可能简单明了,要做好充分的论证。
3月18日,朱宏任进一步指出,要把此前未被纳入的各种小型企业都囊括到现在的划分标准中,解决过去的标准有部分遗漏的问题。“尝试进一步在小型企业分类中,能够进一步划出微型企业的标准。”
目前使用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涉及到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类的行业,大部分服务业企业没有被涵盖。
按现行标准,中、小企业的人数划分标准分别以300-2000以下、300以下为线,销售额分别是3000万-3亿以下、3000万以下,资产总额的划分标准分别是4000万-4亿以下、4000万以下。
但是,在服务业领域,很多企业的人数低于300,即只够小企业标准,但是销售额却高于3000万,即达到中型企业,甚至大企业的标准。“这给统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样的企业到底进入哪个层次?企业当然希望被统计进入小企业,但实际上他们效益很好,不存在融资等困难。”湖南统计局服务业统计调查处副处长张雍雍说。
朱宏任也表示,“有一些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这些企业的划分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人很少,但是它的资产很多、销售收入很多。在新兴服务业领域里,这个问题也比较多。”
湖南目前是第一个在全省重新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的省份。该省去年出台的《湖南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就增加了金融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业企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等服务业类别。
张雍雍告诉记者,服务业企业和制造业工业企业、零售业等完全不一样,比如进行科研,可能需要的人数很少,但是利润比较高,“所以湖南对这些服务业企业划分只用了销售额的标准”。国家统计局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服务业发展越来越快,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涵盖这一领域的需要很迫切。
张雍雍希望,现行的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3个指标,可以简化为一个或两个。而工信部和统计局也正有此意。
朱宏任表示,确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并不是很简单地确定一个标准,也并不是把小企业的标准下移,或者在微型企业方面再划一个标准。“要对各类型的企业都进行测算。”
朱宏任透露,目前在划型中,采用职工人数、资产、销售收入三项指标,这三项指标也是在实践中,在上一次划型中采取的标准。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为了进一步体现简明、可操作性的要求,有必要尽量减少划分指标。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有的只用人数一项,也有的用销售收入一项。“在这个过程中,尽量简化,可以用一项、两项。”
但是记者也了解到,目前中小企业标准划分,也存在一些未定论的部分,比如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降低,还是维持不变?个体工商户是否纳入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是否以纳税3万元为准?上述疑问目前还无定论。
朱宏任透露,第二次工业普查对企业的情况进行了大量的翔实的统计,工信部和统计局将充分利用这些数据进行测算,为新标准划分服务,上述问题,“在工作进展的后期给予进一步的明确,刚才对于个体户和微型企业的关系,也都将给予说明。”
税网链接: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处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享受优惠的企业首先必须是小型微利企业,然后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在3万元以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意见》还规定,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2、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3、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