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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申报出口退税外汇核销时限不再受限定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0-3-22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许多国内出口企业很难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实现收汇核销,成为了难以解决和应对的普遍现象,其中所带来的税收风险自然是影响甚大。

  一、逾期收汇核销的形成与处理

  出口货物逾期收汇核销的形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客户付款不能及时到位,促使国内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结汇并进行申报出口退(免)税;二是试行收汇核销无纸化的企业,虽然在网上提交了收汇核销的信息,但由于系统或信息传输的原因,造成提交不成功的现状;有时也会出现提交成功了而税务机关无法收到外汇管理局转发的收汇信息。

  以上两种现象导致了收汇核销在申报退(免)税时逾期。那么,根据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否则,对审核有误或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对此,为了帮助国内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降低税收风险系数。今年3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同时,对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从上看到,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余波尚未平息,国内出口企业正在转机的时刻,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进行调整非常关键,此项政策的实施,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带来了便利,加快了出口退(免)税的进度,缓解了资金运转的压力。

  二、新规定执行把握的关键点

  文件重点规定了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无其它问题的前提下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是,在执行过程出口企业还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逾期收汇核销的时限不明朗

  对于出口退(免)税来讲,收汇核销是申报出口退(免)税必须的前提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对于它的管理,旧规定中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申报期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根据《》()规定,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新办和变更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以上所述的申报期是指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生产企业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如果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即:每月1日-15日,节假日顺延),应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外贸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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