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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金”计提上调 担保公司直呼要涨价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会计报 日期:2010-3-22
    近日,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大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新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已将担保行业纳入金融行业管理体系,这既明确了我国担保行业未来发展的新方向,也使得我国担保公司面临不小的挑战。

  担保公司账面利润速减

  在新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担保公司负责人首先注意到的是,上调担保公司“两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这一直接决定担保公司盈利空间缩小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仅使得担保公司的账面利润减少,而且股东也不能够分红,部分担保公司迅速传出即将涨价的消息。

  据了解,新管理办法出台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担保公司税前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高于担保费收入的50%,担保赔偿准备金不高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

  而新管理办法的变化则是将“不高于”变成“不低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新管理办法出台后,担保公司在原有价格水平上已经难以盈利。如果保费不涨价,担保公司在交完‘两金’后很难支撑公司的正常运营。”河北省三河市瑞邦担保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张雪莲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但仅凭涨价似乎也很难让担保公司保持住稳定的客源,“如果担保公司涨价,客户也会考虑贷款总费用问题,保费加贷款利息如果接近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客户会优先考虑小额贷款公司。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比起担保公司,有审批快、手续简便等诸多优势。”张雪莲说。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需要按“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公司提高收费并不一定能够大幅度提高盈利水平,但担保公司也不必太过担心运营问题,因为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后,“两金”可以转增资本金,且由于“两金”是在税前提取,其实际上还充当了“税盾”的作用。

  且据记者了解,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多是按照上限来计提“两金”,新管理办法对于这些担保公司或许不会造成本质影响。

  重新洗牌进入规范操作时代

  新管理办法一经出台,不少业内人士就做出了担保行业即将重新洗牌的预测。

  重庆市金融办主任罗广在谈到重庆担保机构的状况时表示:“目前担保机构虚假注资、抽逃资本金、‘挂羊头卖狗肉’不务正业的问题比较突出,在工商系统挂名‘担保’注册的机构就有200多家,但是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却仅有120余家,而以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担保公司更是少之又少。”

  相关负责人对新管理办法出台背景的解读,也恰恰印证了罗广所述情况已成为我国担保行业的普遍情况,“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仅作为普通的工商企业进行注册管理,这导致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发展无序、经营管理失范,融资性担保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新管理办法正是要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促使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确立可持续经营的业务模式,增强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在四川昊鑫担保公司总经理董祖刚看来,新管理办法之所以要规范“两金”的提取,也是为了防止担保公司股东的短期行为,促进担保行业的规范操作,符合担保这一“准金融”行业要长期经营的特点,“那些幻想投资一个担保公司后,两三年就分红的股东,不应该进入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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