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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晚报 日期:2010-3-30 |
昨日,记者从地税部门获悉,近日,国税总局发出通知称,新办文化企业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今年底结束。 2005年,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鼓励新办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演艺等文化企业,国家出台税收优惠规定,对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对有关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知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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