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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须提高税后利润上缴比例
核心提示:
来源:北京商报 日期:2010-4-7
    财政部昨日在其网站公布了2010年工作要点。值得关注的是,这一工作要点提出“研究提高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而目前中央企业上缴比例最高仅为10%。

    国务院今年首次向全国人大报告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高强直言,国企税后上缴比例较低,“今后应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上缴比例,规范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随后,在财政部公布的2010年国家财政预算中,央企红利首次写入“国家账本”。2009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内的央企,实现利润总额9655.6亿元,实现净利润7023.5亿元,但按比例提取央企税后利润后形成的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仅为440亿元,上缴比例仅约6%。

    分析人士称,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企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随着央企红利写入“国家账本”,2007年制订的国企上缴利润比例显得有些“过时”和“微乎其微”。按照有关规定,央企税后利润收取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垄断型企业,收取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等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收取比例为5%;第三类为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等政策性公司,暂不收取。


    提高央企利润上缴比例已是箭在弦上。财政部在其2010年工作要点中指出,将逐步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研究提高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体系,并推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对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提及的收入分配改革,工作要点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对初次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更加注重发挥政府再分配的调节作用。具体措施包括:推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改革,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财务政策;支持重点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和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深化商业金融机构改革,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健全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支持能源、资源、农产品等基础产品价格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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