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闻中心 |
|
政策法规 |
|
审计评估 |
|
点子交流 |
|
培训频道 |
|
会员中心 |
|
瑞丰视觉 |
|
|
|
|
核心提示: |
来源:法制晚报 日期:2010-4-7 |
国家发改委在能源问题上进一步加强管理。今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将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等优惠。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日前提出“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上午答记者问时介绍,节能服务公司将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将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合同的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交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此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新闻背景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具体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
TOP↑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