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201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2010年税务部门规章立法计划》。其中,包括修订《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与财政部联合修订《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修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办法》,与监察部、人事部联合制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一类立法项目6件;修订《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修订《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等二类立法项目2件。
税务总局强调,要高度重视规章立法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协调配合,坚持遵循相关制度,清理工作规范化,规范规章修改工作。
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做好税务部门规章立法,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只有扎实做好规章立法工作,不断提高规章立法质量和效率,才能为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治税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
税务总局各单位将认真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尽早形成规章送审稿。审查单位会从合法性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研究、审查,确保规章草案与上位法相一致、与同位法相协调,以维护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被征求意见单位也要认真研读规章内容,按时回复书面修改意见。对列入一类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和审查单位要抓紧工作,确保年内出台。
据悉,有关法规在调研和起草阶段,起草单位将多方听取意见,特别是注重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意见。在提交送审稿时,将一并说明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对所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同时,制定的规章草案,将根据国务院的要求,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