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之后,财政部6日再次发文,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并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在这份名为《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财政部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包括,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等。
意见还指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适度整合,带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并鼓励有条件的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在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收紧的情况下,地方融资平台能否获得贷款,就要看是否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在财政担保被叫停,地方人大出具的担保函也被宣告无效之后,政策性担保公司成为地方政府所能依赖的担保工具,因此,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十分有必要。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此前也指出,地方财政部门在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同时,必须严格控制财政出资担保机构的业务风险。
此外,意见还指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服务能力;重点扶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建立扶优劣汰的良性发展机制。这是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设定门槛之后,又一加速融资性担保行业洗牌的政策。
日前,银监会、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未达到办法规定的要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整改。《办法》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这一政策将加速担保行业洗牌,并淘汰一批盈利差、操作不规范的担保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