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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获税收政策扶持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10-4-19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4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多方面扶持政策。其中,税收扶持政策涉及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关企业支出及资产的税务处理等多个方面。记者日前获悉,国家发改委目前正在抓紧制定针对节能服务产业的资格认定标准,该标准一经出台,财税部门将据此制定节能服务产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据了解,此次4部门在《意见》中提出,要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其具体内容包括4个方面: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人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4部门在《意见》中同时明确,要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对于此次4部门联合出台《意见》的背景,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有关专家向记者表示,近年来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虽然得到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产业规模还比较小、发展水平也较低,难以适应当前推进节能工作的需要。他认为,尽管政府的许多政策文件中都明确提出鼓励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机制,但一直以来节能服务公司仍然普遍面临着财税政策、节能融资、市场环境、行业规范等方面的障碍,影响了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其中,对于财税政策而言,由于我国财政正在经历向公共财政迈进的改革历程,税收制度尚不规范和完善,因而财税政策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支持尚存在着诸多不足,阻碍了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比如,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要先垫付资金,随着实施项目的增多,资金压力不断加大,如果没有国家的财税政策扶持,公司发展就会难以为继。”他表示,此次4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将弥补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政策缺失,在一定程度上破解节能服务企业资金困难的难题,从而促进节能服务业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一系列财税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今后国家将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且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节能服务企业。据某证券研究机构公布的预测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增速有望保持30%一40%,未来节能服务行业市场容量将有望高达4000亿元。
  我国于1998年在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分别在北京、山东、辽宁成立了3个示范性的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国内。10多年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发展。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已达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目前的11.3万人,增幅超7成。
  根据《意见》中提出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目标,到2012年,我国将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建立活跃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我国将建立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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