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我国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
核心提示: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10-4-27
    记者26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
  财政部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做出的。
  根据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符合规定条件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2010年4月25日前(不含)批准的上述项目和设备,在2010年10月25日前继续按照原暂行规定相关附件执行;自2010年10月25日起(含)对上述项目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通知指出,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5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5月2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通知同时指出,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5日之前有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