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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解读亚运税收优惠政策
核心提示:
来源:信息时报 日期:2010-4-27
    第16届亚运会将于今年11月12~27日在广州举行,广州市地税局日前专门针对第16届亚运会一系列涉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面向纳税主体主要包括亚组委、运动员、技术官员、赞助商、捐赠人以及亚组委(含场馆团队)工作人员,涉及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此外,广州地税还对如何办理第16届亚运会的涉税事项做了介绍,主要涉及4个方面,分别为:申报管理、发票管理、减免税管理以及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
  
亚运组委会涉及四个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营业税。
  (5)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印花税: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3、车船税: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
  4、土地增值税: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运动员获大会颁发奖金可免个税
  运动员因参加亚运会比赛获得大会颁发的奖金、奖品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体育奖金,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赞助商也涉及两方面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赞助支出可纳入当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印花税:对赞助商与亚组委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应在合同签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企业和个人向亚运会捐赠支出有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不超过当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不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印花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亚运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技术官员及亚组委(含场馆团队)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计个税有规定
  与亚奥理事会有长期雇用关系的个人,被派遣到亚运会工作期间取得亚奥理事会或亚组委支付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亚组委临时雇用为亚运会服务的外籍人员,取得亚组委支付的收入应按个人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并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亚组委临时雇用为亚运会服务的国内人员,取得亚组委支付的收入应按个人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亚组委从企事业单位借调(含场馆团队)的工作人员,从亚组委取得的各项补贴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与任职单位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亚组委直接聘用人员取得亚组委发放的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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