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税局与广西国税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联合下发《通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力度。 《通知》规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广西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据了解,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引导调控房地产价格。 据悉,这是广西地税局今年第二次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此前,为遏制非普通住房过快增长和价格飞涨,今年2月底,广西地税局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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