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13家中央出版单位转企享税收优惠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日期:2010-5-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29号),学习出版社等13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上述通知。该通知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学习出版社等13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2009年3月26日公布的财税[2009]34号《通知》,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推进文化创新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而出台的。按照财税[2009]34号《通知》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将享受以下四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其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其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财税[2009]34号《通知》还规定,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其适用范围包括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学习出版社
  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文学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中华书局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中国美术出版总社
  中国美术出版社
  人民音乐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现代教育出版社
  东方出版中心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