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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配套落地 再申土地增值税清算
核心提示:
来源:经济观察网  日期:2010-5-31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5月26日,国税总局发布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种情况,在技术上进行明确。这也是在“国十条”提议后,国税总局出台的重要配套文件。
  业内人士表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一直很不规范,如果土地增值税严格征收,将对房企的资金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税费扣除等,以开具的发票为准。对于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成本时不得扣除;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则应予扣除。
  《通知》还对拆迁安置、旧房转让等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了相关的标准。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这是近年来,国税总局发布的第二份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文件。2006年底,税总曾印发文件,要求各地从2007年2月1日起,对房企进行全面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国土部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介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技术性较强,涉及资产评估、资产清算、税费计算等多方面内容,同时,不少房地产企业的账面复杂,进一步加大了征收难度。
  据了解,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程序是:企业上报资产增值状况,由税务部门进行评估和清算,然后确定税率进行征收。但由于评估程序相对封闭,留给双方很大的操作空间。
  有专家曾计算,如果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将有数百亿资金被抽走。
  邹晓云表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体现在交易环节,很难对市场带来直接影响。但对土地增值税进行高调清算,可以降低市场预期,规范企业的各种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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