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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房地产征税调整 普通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
核心提示:
来源:南宁晚报 日期:2010-6-12
    6月11日,自治区地税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强调要加强对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工作,再出“重拳”,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其中,《通知》明确了对企业所得税按月预征,以及对普通住宅预征率由0.5%调整为1%的政策。    

    据了解,此前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月或者按季度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而从现在开始,将一律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     

    按照规定,广西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均应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0%;具体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负水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取得合法票据的,均不得计入计税成本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一方面,广西地税部门将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因此,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率由0.5%调整为1%。全区各地应按不同的项目类型和自治区地税局批复的预征率,对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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