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重庆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据悉,这是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出台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扶持微型企业是一个民生问题,对金融危机后启动经济发展,激发经济活力,扩大就业有重要意义。”重庆市长黄奇帆说。早在去年12月,他就提出了要“培育微型企业,促进百姓创业”的观点,并提出了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的构想,这就是在《意见》中被正式确立的“1+3”扶持模式。
按照这个模式,《意见》提出了重庆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第一是财政补助政策。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额度的扶持资金,各区县政府投入配套资金,用于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的30%~50%以内,并要求同步配套、定向支用、全程监管,以保障资金安全,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的政策效应。
第二是税收返还政策。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重庆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以获得的资本金补助金额等额为限。
第三是融资担保政策。微型企业以投资人自有财产、亲友财产或通过社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市政府指定专门的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免费担保,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是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微型企业被扶持对象。组织形式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被扶持对象为“九类人群”,即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有专家指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将对激活民间资本、增强创业能力,做大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以及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和谐等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据国内外研究表明,微型企业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它创造了就业机会,向社会提供了廉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涵养就业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对未被充分利用的生产要素(如个人储蓄、剩余劳动力和工业废弃物等)加以开发和利用,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微型企业还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其规模将会不断扩大,总的经济效益也将提高,参与发展的能力也将更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