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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再度强调个税征管
核心提示: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日期:2010-6-17
    房屋转让再度提及收取个人所得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重申要对个人转让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房屋,除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转让行为在扣除一定税费外,其买卖差额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21世纪不动产分析师齐凡介绍,由于按照房屋买卖差额缴纳所得税与按固定税率缴纳之间,有较大的税额差距,即使买房发票齐全,一般人也会选择后者。实际生活中,各地也基本是按固定税率对房屋转让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北京“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核定征收率暂按转让收入的1%执行。而上海则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按1%和2%的税率来执行。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往往是采取个人申报的办法征收,所以实际征收率并不高。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与尚未落定的房产税政策相比,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与此前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形成的合力,对楼市影响都不是“致命性”的,但税收趋紧的政策基调分明。此次国税总局重申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既是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背景下提出的,又吻合了楼市调控的主调,所以对个人转让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会比以往更严格。虽然即使按2%来对个人转让房屋征收所得税,与房价涨幅相比并不算高,但在楼市调控已令成交量大幅下滑的情况下,此项政策的出台,无疑会使楼市“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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