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贯彻实施的第二年,也是应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的第二年,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和2009年全国所得税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在吸取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各项工作,确保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纳税申报表复杂,填报难度大,加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各级地税机关要吃透政策,熟练掌握,准确运用,抓紧做好内外培训辅导工作,通过召开汇算专题辅导会和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等宣传工具,多渠道、全方位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行汇算、准确申报的能力。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O号)规定,及时办理纳税人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各种审批、审核和备案类事项。
四、2009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仍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92号)规定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务必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以确保纳税人准确汇算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五、2010年3月至4月自治区地税局已派出相关师资对全区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户、税收管理员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培训,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字〔2010〕21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办发〔2010〕28号)要求,认真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电子纳税申报表的催收催报和初审工作。对未能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培训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要负责对其进行培训辅导;对纳税人未能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电子纳税申报表的,各级地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进行录入。
六、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电子纳税申报表审核工作,除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重点内容外,还要加强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审核力度,防止纳税人错填乱填优惠项目,特别要防止纳税人将国债转让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当作免税收入填报在免税收入项目栏内。此外,要认真审核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项目以及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是否全面正确填报,有无将职工福利费支出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积极开展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工作。
七、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结合日常掌握的涉税信息资料,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检查工作,原则上评估、检查要同比增长5个百分点。
八、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务必在2010年7月15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一)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和税源状况分析,分析应有数据和情况说明;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其具体原因的分析,分析应有数据和实例说明;
4.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有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5.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6.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等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