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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草案和车船税法草案本月提请人大审议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10-8-3
    本报讯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预算法修正草案和车船税法草案将在本月内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有关立法专家表示,从今年下半年起,我国将进入财税立法的“密集期”,除本月提请审议的预算法修正草案和车船税法草案外,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税收征管法修订、转移支付法等财税立法项目都将陆续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现行预算法是1994年3月2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

  近年来,各界要求修改预算法的呼声日渐强烈。现行预算法实施15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预算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亟须修改完善。许多人大代表也提出,随着公共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推进,现行预算法已不能满足深化预算审查监督的需要,要求对预算法进行修改,明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程序、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安排和调整预算年度等内容。

  对于此次预算法修正的主要内容,有关权威人士表示,一是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明确提出“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修正后预算法正式实施以后,在我国存在多年的政府预算外收支将成为历史。二是规范预算的执行。修正后的预算法将明确提出“经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三是增强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对预算监督的内容、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违反预算法各项行为的处罚规定,修正后的预算法都将作出明确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谈到本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车船税法草案的背景及意义时指出,目前我国在税收方面的立法仍处于“缺位”状态,截至目前,我国现行征收的19个税种中,以国家法律形式发布并加以规范的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而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或条例的形式发布并实施。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列入立法规划,体现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税收立法工作的重视,同时也体现出当前经济发展对这些税收立法的迫切需要。目前,立法机关对于税收立法的基本思路是“成熟一个,推出一个”,但对于某些税种,如增值税,各界在其税制内容上仍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率先推出一些争议不大,立法基础较好的税收法律,势必成为我国新一轮税收立法的突破口。“此次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车船税法草案,正是出于这种考虑,通过制定车船税法,我国税收立法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据了解,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在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

  刘剑文认为,当前我国各项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但应该看到,有不少深层次的矛盾是由于财税改革和立法工作滞后造成的。以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获得通过为标志,我国新一轮税收立法工作已正式启动,相信经过若干年的努力,我国的税制体系将改变目前以行政法规为主的状态,转变为以法律为主,这不仅符合我国当前和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符合《立法法》当中关于财税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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