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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明确适用税额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0-8-16
    本网讯 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规定,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下称办法)。

  办法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细则》和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办法提到,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确定,按下列标准执行: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1.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5元;人均耕地超过1.5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2.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8元;人均耕地超过2.5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2元。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征耕地占用税,但一户只能享受一次。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山区的范围按办法所附的《山西省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山区名单》执行。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的当天。纳税人应自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但实际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纳税人应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财政、税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税务部门应将纳税人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及时告知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纳税人占用耕地跨县(市、区)的,应分别向所属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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