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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红红火火 专家称对网购征税面临诸多挑战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10-8-17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从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此前这个标准最低为400元。对于此次调整,不少人认为将严重打击海外代购及跨境网购业务。加之一直被业界认为征税前奏的网络实名制从7月1日起实施,又引发了公众对国内网上交易所得是否征税的新一轮讨论。记者在北京、浙江两地的采访发现,对网上交易所得征税,不是一个简单的“该不该征”的问题,背后还有着比较复杂的诸多因素需要综合考量。

  网上交易红红火火

  据业内人士介绍,网上交易是一种比较笼统的说法,一般是指借助互联网进行的所有交易。按照交易物品的不同,具体分为实物交易和虚拟交易。目前,网上的实物交易主要是指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三种方式进行实物交易的行为。网上的虚拟交易主要是指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具有现实价值的所有交易。知名的虚拟货币如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U币米票、侠义道元宝、纹银等。不论是实物交易还是虚拟交易,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市场规模扩展迅速。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最新监测报告显示,去年底,中国网购用户为1.21亿人,而截至今年6月底,这一数据已突破1.3亿人,预计到年底将达到1.44亿人,个人网店将达1300万家,将比去年新增260万家。今年上半年,C2C个人网店以及B2C网站网购交易额达到2000亿元,预计全年将达到4300亿元。艾瑞咨询发布的研究数据显示,2007年~2009年,国内网购市场规模分别达到263亿元、561亿元、1281亿元和2630亿元,年同比增幅保持在100%以上。

  与此同时,虚拟交易额的增幅也很大。由于我国网民数量已经名列世界第一,游戏玩家数量激增,虚拟货币市场交易量十分庞大。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早在2005年,我国网络游戏玩家就有近2000万,虚拟货币的现实价值总额已高达几十亿元,而且每年正在以20%~30%的速度增长。照此保守匡算,截至今年底,我国虚拟货币的现实价值总额将达到200亿元左右。

  知名市场研究机构艾瑞咨询高级分析师张艳平说,由于网上交易规模的高速增长,有相当一部分人从中赚得钵满盆满,却并没有因此而纳税。随着国家相关部门及部分省市对网上交易行为的逐步规范,“征税”这一敏感话题再次触动公众的神经。特别是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在上海宣判,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使这一话题一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热度。

  “开征网上交易税”属误读

  关于对网上交易所得是否应该征税的话题,社会各界一直有很多不同的声音。记者浏览了很多论坛上网友的留言,发现网友对此话题的态度已经从最初的高度情绪化发展到现在的趋于理性。有关专家认为,“开征网上交易税”是广大网友及公众对税法的误读。如同去年公众热议的“交通补贴征税”的话题一样,这部分收入按照税法规定本来就是要征税的。也就是说,这个话题的本质不是要新设一个税种,不存在该不该征税的问题,而是一个是否要“堵漏”以及如何“堵漏”的问题。

  浙江税务部门的有关人士表示,按照税法规定,只要发生交易行为,就必须缴纳相应税款,网上交易自然也不例外。比如,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不论是企业性质的网商还是个人网店,只要销售了货物都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人,都应该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9月28日发布《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后,当时也是争议声一片。该文件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专家郭伟认为,当虚拟财产具有现实价值的时候,虚拟财产就是财产,税务机关对其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符合税法精神的。即便国家税务总局不下发上述批复,对网络玩家具有现实价值的虚拟财富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无可厚非。在郭伟看来,上述批复只是国家税务总局表明“堵漏”态度的一种方式而已。

  不过,多数受访者认为,尽管从法理上来讲,对网上交易所得征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无需争议。但是,网上交易毕竟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方式,和实体经济中的交易相比,有其独特背景和特点,当前是否要加强这方面的税收征管,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而不能搞“一刀切”。

  电子商务发展需宽松税收环境

  正如前文所述,当前是否要加强这方面的税收征管,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其中,电子商务的发展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如果增加这一行业的税负,无疑将极大地遏制这一行业的发展。有关专家分析说,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发出要对网上交易所得征税的信号,却并没有把网上交易纳入严格的监管视野,说明税务部门已经考虑了电子商务行业目前的发展现状。

  据了解,电子商务在新兴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能降低营销成本,打破传统的市场界限;能使中小企业实现信息共享,使中小企业获得信息的效率几十倍地提升;无纸化办公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同时还能有效带动邮递业等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电子商务不仅没有萎缩,反而加速发展,展现出其独有的魅力。以服装行业为例,现在越来越多服装企业开始试水电子商务,通过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或是业务外包的方式去拓展网络渠道,成为电子商务大环境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日本著名服装品牌优衣库开网店后11天销售额就等于3年实体店销售总额。销售冠军李宁官方网店每天的销售额都在10万元以上,强于很多线下专卖店。正是考虑到电子商务在新兴市场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很多发达国家不仅对其减免税,而且还提供财政补贴,以促使其快速发展。

  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网络购物的交易额虽然增长迅速,但在国内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仅有2%左右,这一数字远远低于美国、韩国等网购发达国家的标准。业内人士预计,未来国内网购市场依然将保持高速增长,网络购物也将从现在的一二线城市向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市场进一步扩展,从而成为重要的主流消费方式。但如果对网上交易所得征税的话,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无疑会放缓。

  北京陈墨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创始人、CEO邢念庆被业界公认为“互联网营销专家第一人”,对电子商务有着非常深入的研究。他告诉记者,和国外相比,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只相当于一个婴儿。要想让这个婴儿尽可能创造更多的财富,最好等到他长大以后。如果现在就给其加上税收负担,这个婴儿极有可能长不大。因此,在是否加强网上交易所得税收征管的问题上,税务部门应该有一个长远的眼光。“总体上来说,目前应该给电子商务一个比较宽松的税收政策环境。”邢念庆说。

  邢念庆表示,由于B2B及B2C两种交易方式下的所得比较容易监管,目前相关的网商基本上都已经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了纳税义务,而且随着网络实名制的逐步推进,纳税义务会履行得更好。因此,邢念庆认为应该对企业性质的网商采取鼓励的方式,督促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C2C形式下的交易所得,政府当前一段时期内应该对其免税。”有多年网购经历的“资深网购专家”小孙说。小孙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多数商品都是网购的,仅最近2年来,她共计在网上交易100余次,网购金额2万余元。她说,网上购物的好处很多,最突出的就是商品价格便宜。如果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对个人网店的店主开始征税,那么网上商品的价格优势会大大削弱。网购者少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也必定放缓。小孙形象地说,众多网购者就像是水,电子商务就像是船。水少了,船就行得慢了,甚至还可能会搁浅。更何况开个人网店的有相当一部分都是下岗职工或者大学生,从鼓励就业的角度来讲也不应该征税。

  “不过,对不法分子也绝对不能心慈手软。”税务专家郭伟表示,从已经宣判的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来看,利用网上交易进行洗钱或者恶意偷逃税款的情况还是存在的。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该坚决予以打击,以确保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诸多挑战需要应对

  专家表示,对网上交易所得征税,当前最紧要的不是探讨究竟如何去征,也不是探讨究竟何时征,而是探讨如何为将来加强网上交易所得的税收征管夯实基础,以应对诸多挑战。否则,基础不扎实,再好的政策都将无法执行。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没有得到足够增强的前提下,对网上交易所得加强税收征管无疑还有诸多挑战。在实体经济中,纳税人自行申报及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尚且不理想,更遑论在虚拟经济中履行相应义务了。况且在进行网上交易时,交易者为了避税完全可以采取线下交易的方式,税务机关就更难监管了。

  采访中,艾瑞咨询高级分析师张艳平提供的一个细节有力地印证了上述担忧。张艳平说,自我国电子商务诞生以来,相关部委及北京、上海等地先后出台了很多规范行业发展的文件。但让她奇怪的是,绝大多数文件都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作用,有些甚至在出台后不久就“不了了之”了。张艳平认为,当电子商务行业还没有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出台再细致的税收政策恐怕也会走向“空调”的命运。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说,在全面加强网上交易所得的税收征管前,各级税务机关首先要深入研究电子商务,培养出一大批精通电子商务,熟悉网络经济的业务骨干。同时,还应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与工商、银行、公安、海关、网上商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共享,建立多层次的税收监控体系,建立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和网上服务“四位一体”的新格局,加强对网上交易所得的税收征管才不会是一句空话。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应该积极探索与各国税务当局合作,防止网上跨国交易造成的税收流失,打击偷漏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网上交易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没有地域的限制,这就带来了征管地点认定的问题,进而带来网络版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有关专家表示,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具有明显的“地域思维”,如何打破这种思维方式,充分调动各地的征管积极性,避免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情况,还需要工商和税务部门共同进行深入的研究,制订实用、有效并具有较大灵活性的网商注册、申报登记制度。比如,网店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按照申报和购票是否便利,就近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申报,而工商部门、税务机关则应尽可能地为网商的注册和申报提供便利,以促其尽早纳入规范化管理。

  还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解决网上交易的税收问题,还需要系统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律问题。比如虚拟财富的合法性问题,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电子资料的法律效力问题,与公司法的衔接问题,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监管责任问题,等等。

  专家表示,对网上交易所得加强税收征管,是个需要系统研究解决的大问题,涉及很多部门,也涉及很多税种,绝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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