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闻中心 |
|
政策法规 |
|
审计评估 |
|
点子交流 |
|
培训频道 |
|
会员中心 |
|
瑞丰视觉 |
|
|
|
|
中国政府网30日公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 通知要求,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通知规定,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通知指出,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
TOP↑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