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文件精神,上海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特色产业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办法明确,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上述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同时,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本特色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办法指出,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位于本市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申报项目符合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内容。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资金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项目单位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申报指南进行申报。对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下称“市级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项目申报;对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下称“区(县)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由区(县)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书面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财政部下达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