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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推免税政策利好旅游业发展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日期:2010-11-19
    新疆新近推出了力度与规模都堪称空前的旅游业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从2011年起,当地财政将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人民币,而从事A级旅游景点景区建设等与旅游相关的企业与疆内旅行社等,还可以在5年内免缴三项税。新疆旅游企业又将迎来难得发展机遇。
  2010年,新疆旅游业迅猛发展超出人们的想象,特别是进入第三季度,来疆游客更是呈现井喷之势,当季接待国内外游客超过千万人次。完成年初制定的旅游接待目标2500万人次已成定局。
  2009年“7.5”事件发生后,为帮助当时受创的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尽快复苏,当地政府首次出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当年,相关部门为受损企业、商户减免税费超过1亿元,而享受到该项税费减免的主要是旅游及商贸流通企业,仅旅游企业、各类宾馆就免缴房产税7000万元。
  近日,当地政府下发《关于促进新疆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 这被认为是新疆第二次对旅游业出台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其力度和规模都是空前的。
  通知表明,在“十二五”期间,新疆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促销。
  旅游销促对迅速提振旅游市场信心作用巨大,新疆对此有切身体会。今年初,由新疆各地州市旅游局、旅游景区、骨干旅行社组成的新疆春季旅游促销团队,分四个组在全国14个省市、18个城市进行大型宣传促销活动,签订包机428架,专列132个,达成其他相关意向性协议300项,意向组团人数30多万人次,这对新疆客源市场的恢复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疆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近年来,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下,旅游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地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识日益增强,对旅游的投入不断增加,旅游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旅游产品日益丰富,产业规模逐步扩大,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综合产业体系。通过税收杠杆,可以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因此税收政策的改变对推动旅游业发展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具体政策为,自2011年起,对新疆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以及旅行社,对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内均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旅游相关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再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另外,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即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同时,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内也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随着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和19省市新一轮对口援疆工作的展开,新疆旅游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时机。诸多利好政策的推出新疆旅游业迎来了跨越式发展黄金机遇期,把新疆打造成四季皆宜的旅游目的地的目标前景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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