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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新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 1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11-1-5
    日前,浙江省地税局发布了《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版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充分体现了“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利”原则,规定税费优惠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备案)”,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办法规定了报批类税费优惠的办理程序和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依法应享受税费优惠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费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可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要求退还多缴的税费。

  据介绍,“十一五”期间,浙江省地税系统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并做好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集中减征等工作,受到了政府、社会和纳税人的好评。此外,他们不断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在全省深入推广纳税服务志愿者、纳税人之家等个性化服务。尤其是在全省开展了抓好新办企业办税辅导日、值班分局长接待日、重点税源企业座谈会日、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宣讲日活动,在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推进了引导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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